摘要: 2013年9月的一天,在一次食品安全检查中,滨城区的董某经营的水产摊被查。滨城公安分局的检查人员在董某存水发货的库房里发现了部分水发鱿鱼,还有一个发出刺鼻气味的塑料桶,滨城公安分局对这些物品进行了当场扣押。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2013年9月的一天,在一次食品安全检查中,滨城区的董某经营的水产摊被查。滨城公安分局的检查人员在董某存水发货的库房里发现了部分水发鱿鱼,还有一个发出刺鼻气味的塑料桶,滨城公安分局对这些物品进行了当场扣押。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董某处发现的鱿鱼中甲醛含量达到24mg/kg,塑料桶中残留的白色液 体经检测为甲醛。鱿鱼是市场上最常见的水产品,市民在挑选鱿鱼时,往往以“光滑水嫩、个大皮白”为评判标准,像董某这样的商贩,竟为了增加鱿鱼的美观度和 重量,选用对人体有害的甲醛、双氧水进行泡发。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 (2011第156号公告),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甲醛等食品添加剂。
原来,几年前,董某花了15万元从一个浙江人手中买来一套泡发设备,并学习了相关的“技术”。董某泡发鱿鱼时,为了增加水产品的弹性和硬度,他选择使用甲醛。而泡发使用的甲醛、双氧水等,都是从附近市场的化工用品店购买的。
在检查中,和董某有同样行为的黑心水产摊还有三家,这些商贩都被依法逮捕,并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站上了审判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董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 董某犯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 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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