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23日电(记者裘立华)收购病死猪肉,摇身变成香肠流向餐桌,黑心老板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22万元。
戴某是龙游县湖镇人,他和其妻子徐某(另案处理)开办了一家鲜肉制品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腊肠。自2013年1月,戴某夫妻俩为降低成本,收购病死猪肉掺入腊肠。两人以每斤1-4元的低价收购50多头未经检疫的病死猪。同时又雇佣村民,分工负责屠宰、剔肉、灌肠、包装等环节。其后陆续将7500多斤“毒腊肠”销售至宁波、余姚、象山等地,价值共计8.25万元。据悉,该腊肠牌子为“中式腊肠”,批发价在每斤11-14元。
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