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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举行《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2021-01-05 19:1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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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标题:12月29日吉林举行《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12月29日召开《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请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宋秀英出席介绍有关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国明、省科技厅医药健康产业

  原标题:12月29日吉林举行《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12月29日召开《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请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宋秀英出席介绍有关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国明、省科技厅医药健康产业处处长牟善春一并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贾鹏锋: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为充分发挥吉林省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建设中医药强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吉林省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宋秀英女士,她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国明先生、省科技厅医药健康产业处处长牟善春女士,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提问,请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下面,首先请宋秀英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宋秀英:

  女士们、先生们:

  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推进全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吉林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为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我代表省中医药管理局就《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学是我国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党中央也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医药赋予了新的使命与责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的施行,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推动了中医药发展。重新制定吉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且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二、立法过程

  《条例》的起草,依据《中医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以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的原则,以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吉林省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在省人大和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帮助下《条例(草案)》完成了起草、立法调研、意见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1月27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8章50条,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中药材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善体制机制,为中医药发展保驾护航

  1.明确中医药发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在《条例》中得以充分体现。明确“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等发展原则。

  2.强化建立协调机制。发展中医药需要各部门协力合作,条例明确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各自承担的宣传科普任务,规定了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内容。

  4.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中医药发展需要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和中医药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为健康吉林建设贡献力量。

  1.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2.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条例规定,各级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鼓励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

  3.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为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落实全省中医药大会关于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条例规定,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4.拓展中医药公共服务范围。为落实全省中医药大会关于扩大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的精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中医医疗、康复养老等为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中医远程医疗、智慧医疗等服务。

  (三)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中药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就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做大做强我省中药产业做出新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制定中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吉林省道地中药材目录,统筹和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培育吉林省道地药材公共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推动建设中药材产业生产、流通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的内容。加强质量监管,建立中药材全过程追溯体系,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药企、经营者、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药制剂管理制度,推广使用中药制剂,以发挥其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

  (四)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为中医药事业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