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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新闻通气会通稿(完整版)(4)

发布:2016-04-11 17:4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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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三、已发布、现行有效的通告

(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在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行驶的通告》(深公(通)[2015]4号)

(二)《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继续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通)[2015]5号)

(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通)[201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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