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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新闻通气会通稿(完整版)(3)

发布:2016-04-11 17:4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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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网上流传的快递行业被查扣 800 多辆电动车的情况,我们近几日也已会同邮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核查,从目前情况看无法核实该信息。据我们初步统计,仅有62辆,均是存在相应违法行为被查扣。 (六)关于网传深圳

针对网上流传的快递行业被查扣800多辆电动车的情况,我们近几日也已会同邮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核查,从目前情况看无法核实该信息。据我们初步统计,仅有62辆,均是存在相应违法行为被查扣。

(六)关于网传深圳快递出行离职潮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与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了联系沟通,行业协会目前无法提供较准确数字,估计大致有1000名左右的快递员离职,主要集中在部分使用违规电动三轮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中小快递企业,离职率达10%至20%不等;大型快递公司和大的配送点波动不大。据协会反映,快递员本身就是流动性较高的职业,目前离职率虽然比平时高一些,但并不影响行业正常运行。

(七)特殊行业电动车备案制度介绍

1.哪些行业属于可申请电动车备案的特殊行业?

201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研究特殊行业范畴,最终明确从事我市报刊投递(含快递)、运送燃气和桶装饮用水及鲜奶,以及涉及市政设施抢修的行业可申请备案,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纳入特殊行业实施备案管理。 

2.特殊行业申请备案的具体办法及流程。

一是申请行业必须在特殊行业范畴内;

二是由行业协会向市交警局申请特行业备案车辆的配额数量。具体为由协会上报本行业需求量,根据需求,交警安排人员到各协会、企业、配送点及门店等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制定出各行业的配额;

三是各行业协会根据批准的配额,安排下属企业到所行驶的辖区交警大队实施备案;

四是辖区交警大队对企业备案车辆的合法来源、国家标准及车辆保险等进行检验;

五是备案车辆检验合格后,按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及备案号码即可投入使用,使用时备案车辆必须人车对应,上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驾驶人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件。备案过程交警未收取任何费用。

媒体朋友们,在此谨代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感谢你们能够来到现场,感谢各位对我们“禁摩限电”工作的关注,欢迎各位指导、监督我们的工作,欢迎共同探讨深圳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快递行业的运输车辆的规范发展之路。我借用之前发布的一段话作为今天的结束语:深圳是一个年轻、包容、活力的移民城市,深圳交警作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我们愿意倾听市民对交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行各业的人们虽然社会分工不同,但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天空,我们都共同热爱这座城市,我们都共同建设着这座城市。交通乱象不治理,将会影响居住生活在深圳的2000万居民的舒适、安全出行。任何行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为前提。爱深圳需要我们共同探讨,共同为深圳进言献策,希望深圳的城市交通更加安全、有序、畅通。

 

“禁摩限电”法律法规依据(摘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版)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施行、经两次修订,2015年5月1日修订实施版)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单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违反规定载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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