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年全面开展
本报讯(记者哈欣)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该市将于2016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70%
该《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四大类,分别为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参保参合资金方面,政府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另外,《意见》规定,对于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年最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该《意见》规定了住院救助制度,同时明确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5000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年全面开展
《意见》明确,自2016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此外,石家庄市还将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