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科普 > > 河北: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

河北: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

发布:2016-03-05 12:1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到2020年,在全省稳定实现贫困人口医疗安全有保障,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经济负担,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是省卫计委、省民政厅、

原标题: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解读

  “到2020年,在全省稳定实现贫困人口医疗安全有保障,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经济负担,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是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的。

  河北省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建立和完善扶贫对象医疗救助托底政策和工作机制,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重大疾病补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方案》明确了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群。

  根据《方案》,2016年,河北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5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10元,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以后年度按国家要求逐年提高筹资标准。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大额门诊补偿病种不少于20类。《方案》规定,门诊统筹补偿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不低于50%,封顶线100—300元/人/年。大额门诊补偿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患慢性病、重大疾病无住院指征但需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偿,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省卫计委确定的病种范围,根据当地患病率、门诊就诊率等,确定补偿病种,并分别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各地大额门诊补偿病种不少于20类,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病种。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白血病、重性精神病比照住院病人予以补偿。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方案》明确,住院补偿要充分利用基金,根据当年筹资标准合理制定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门诊统筹补偿、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大额门诊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2类重大疾病补偿,报销比例不低于70%。补偿金额不计入新农合封顶线。

  对农村贫困人口在参合、住院等方面实施医疗救助

  《方案》指出,河北省对农村贫困人口在参合、门诊、住院方面实施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县级财政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资助;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群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资助。

  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交纳自付费用。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再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实行不同救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合规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记者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