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民政厅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2016年1月1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的目标,吸取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结合广东省实际,在救助范围、对象认定、救助比例、救助程序以及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集中体现了广东省近年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成果,突出表现在八个“首次”上。
首次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首次实现城乡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统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同等的医疗救助;首次规定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
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首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在贯彻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基本原则基础上,《实施意见》坚持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制度创新、统筹区域与城乡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主要体现“广覆盖、高水平、低门槛、重衔接”的创制亮点。
《实施意见》出台正值“十三五”开局之年,明确提出了2016年-2018年的目标任务: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衔接机制,降低和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强化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新闻界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