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增加救助病种 扩大救助范围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和保监分局正式下发了《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在全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4年9月,我市制定下发了《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季度审批发放救助金。《暂行办法》运行1年多以来,取得了救助效果,结合《暂行办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我市修订了《暂行办法》,及时出台新的《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比《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坚持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增加了救助病种。在现有20种重特大疾病的基础上,依据《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晰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增加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个救助病种。
扩大了救助范围。救助的对象在原有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形成三大类救助对象,实施梯度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至1.5倍之间)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每年合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1.5倍的人员。
取消了重点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全力保障重点救助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提高了救助标准并实施分类救助,旧的《暂行办法》的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先由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本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低于60%的标准进行救助后,本人仍然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市民政局原则上按不低于剩余自付部分的5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新的《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为:经各项保险报销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60%、70%和100%四个档次进行救助。市级民政部门对经过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进行补充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70%标准救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4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
(俊杰 王超 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