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制图
申领驾驶证或审验驾驶证时必须经过体检,然而涉及“禁驾”的疾病只需当事人自行申告
新闻背景: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秦淮区,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闯红灯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事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消息一出,网络上出现不少质疑,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之前是如何通过驾驶人体检的?
众所周知,开车上路,首先要依法申领驾驶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均明确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若机动车驾驶人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见,无论是驾驶证申领环节,还是审验环节,均对驾驶人员的身体情况有明确要求,即必须以不妨碍安全驾驶为前提。
根据规定,申领驾驶证或审验驾驶证时必须经过体检,驾驶人提交至车管所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必须要有医院盖章签字,以证明其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而据记者采访了解,目前,医院对驾驶人员的体检主要以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检查为基础,涉及“禁驾”的疾病只需当事人自行申告。如果在体检过程中,当事人未如实申告,故意隐瞒病情,则给“带病持证”埋下隐患。对此,主管驾驶证考试及审验的车管部门认为,亟须严格体检流程,从根源上遏制“带病持证”隐患。
“禁驾”疾病不在必要体检项内
根据规定,初次申请驾照者必须通过体检,证明自己具备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出示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方能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1月7日,记者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驾校,不少学员反映,体检时,医生只测身高、视力、听力等项目,然后活动全身查看是否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学员刘玉洁告诉记者:“体检过程不到10分钟,当即就可以拿到盖了章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随后,记者电话采访省内部分驾校学员了解到,各市驾考体检环节均是类似情况。
驾驶人体检可以规避“病驾”吗?为此,记者来到省城并州北路的太原栋山驾驶人体检站对整个体检过程进行了体验。体检前,记者先缴纳了32元费用(包括10元拍照费和22元体检费),并根据工作人员提示填写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中的个人信息。记者观察发现,证明表由“申请人填报事项”和“医疗机构填报事项”两部分组成,而体检人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毒品等情况,均属于“申请人填报事项”,只需本人“如实”申告填写。而记者发现,在“是否有以下疾病或情况”一栏中,当天来体检的人均在“不具有”的选项中打勾。
随后,记者根据体检流程,进行了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等基础检查,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逐一完成了“医疗机构填报事项”部分。记者计时发现,整个体检过程不到20分钟。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驾驶证审验的体检过程中,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对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审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记者调查发现,驾驶人在办理审验业务时,同样需要提供有医院盖章签字的身体条件证明,而对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毒品等情况也只需本人勾选即可。
领驾照的体检为何不查病
为什么“禁驾”病症一栏只需体检人主动申告?太原市某医院神经科专家告诉记者,“禁驾”疾病中很多是偶发性、突然性疾病,像癫痫、眩晕症、间歇性精神病等,如果患者未发病,其症状与正常人无异,只有在发病时才能发现。而这类疾病难以在常规体检中发现,只有在发作时,用专业仪器进行特殊检查才能确诊。因此,在体检中,极易出现隐瞒病史的情况,这其中,有些驾驶人是故意隐瞒,有些则因多年未发病而误以为痊愈。
据记者调查,申领、审验驾驶证的体检项目包括了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肺功能、听力、双目视力、辨色力、视野、心理素质、操作机能等,如果再针对“禁驾”疾病全面检查一遍,价格需几千元,而驾驶人的体检费仅需20多元。如果要求驾驶人提交全身健康体检报告,身体健康评价标准和申领程序会变得复杂,体检费用也会大大增加。
体检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至车管部门时,车管部门主要根据看申请人的体检表有无医院盖章签字,来判定申请人身体条件是否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而车管部门也不具备体检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在不掌握驾驶人实际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患有某种“禁驾”的病症但不如实申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又未标注其患有“禁驾”疾病,车管所就很难发现。
期待信息联网确保体检证明真实性
对于隐瞒病史的行为,采访中,太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美娜表示,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却隐瞒事实,则构成了法律层面上的间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将被究其刑事责任。“禁驾”疾病由个人申告,很难保证驾驶员健康状况的真实性。对此,孙美娜认为,要从源头遏制“带病持证”现象,体检医院一定要严格体检,为车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体证明。此外,还可逐步推进医疗系统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时掌握和监测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和病情数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筛查出患有“禁驾”疾病的驾考人,减少“禁驾”疾病患者持证上路的现象。若发现驾驶员有突发疾病或不宜驾车的状况,也可及时中止驾驶人的驾车行为。另外,对于隐瞒病情,违规申领驾照者,不仅要吊销驾照进行处罚,必要的时候,可否考虑“病驾入刑”。
据了解,目前,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人群,很多国家根据驾驶人病情程度实行部分适用陪护驾驶制度。比如,患有癫痫等特殊疾病但病情较轻的患者,在驾驶过程中需拥有驾驶资格的他人陪护驾驶,以免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病造成危险。这样既可维护当事人的驾驶权益,也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本报记者 刘永威 本报通讯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