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出了艾滋病医生该告诉其配偶吗?
最近,河南省永城市的一起艾滋病感染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热议。去年三月,准新郎小新和女友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检,医生查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单独叫住了小叶。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然而,婚后小新感染艾滋,于是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有人认为,医生没错,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符合法律条文;也有人认为隐私权应该让步于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议在网上掀起口水战。婚检中,医生是否应该告知双方感染结果?生命权与隐私权究竟哪个更重要?
医生不说有法可依!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医生必须保护患者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是医生在行医的最高准则,医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也有相似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此外,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也写明: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生无权将小叶感染艾滋病的事情告诉给第三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均不行。由此可见,医生若将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的消息告诉小新,那么他就触犯了法律。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他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生说婚检一切正常有没有问题
新浪河南官方微博就本次事件发起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万参与调查网友中,绝大多数(87.3%)都支持婚检应将感染结果告知双方。
人们的普遍观点是,婚检不应等同于普通体检。结婚,意味着非普通的接触和结合,普通体检可以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是婚检结果应该如实告知即将共同生活的双方。
事实上,目前我国婚检并非强制执行,根据2003年10月正式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但婚姻法对结婚双方的健康状况仍是有要求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是被禁止结婚的。但是,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到底是怎么样的?婚姻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一一列举说明,也没规定患了艾滋病就不能结婚。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医生似乎也不能说小叶的婚检不合格。
然而,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样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打架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性疾病,如果是传染期内,医师应该给出医学建议,暂缓结婚。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医生不应该故意隐瞒真相,误导男方,医生可以策略性地告知:你们检查的都是隐私项目,如果想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可以自己要求对方出示报告,医院无权泄露体检者的隐私等。”
因此,尽管医生的行为拥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毕竟艾滋病不是普通的感冒咳嗽,目前尚没有有效治愈艾滋病的特效药物或者疗法,因此,在绝大多人的认知里,得艾滋病就等同于等死了。对死亡和艾滋病的恐惧,让很多人都站在了反对医生的那一方。
小新最应该告的人其实是小叶?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本次新闻的女主角小叶有向自己的性伴侣坦白自己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她没有告知实情,在婚后的性生活当中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丈夫婚后感染。她就构成了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艾滋病这种“不治之症”,即使告赢了自己的老婆,小新又能挽回什么呢?
这才是本次新闻的沉痛点,也是众口一致,支持婚检结果向双方公开的主要原因。艾滋病作为乙类传染性疾病,属于严格管理传染病,其预防难道仅靠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的良心发现,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作为被感染的高危人群,只能听天由命:不得病,我幸,得之,我命??
于是这带来了最后的终极选择:生命健康权和患者的隐私权,到底谁更重要?你支持哪一方?
国外的婚检制度是怎么样的
法国:婚前体检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去市政府登记结婚,必须提供检查日期不早于登记日期两个月的“婚前健康证明”,否则就没法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婚前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场所自由选择、检查结果对外保密,但是可以告知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