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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好发票、说明书,掌握证据是关键

发布:2012-12-11 20:21 | 来源:网络整理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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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除了一些有特殊商业习惯,或者小额的零售业,经营者可以不提供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其他的都应当提供。如消费者主动索取,则商家必须提供。但是事实上,好多消费者却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式,销售者也形成一个经销习惯:除非是作为报销凭证,否则自己

众所周知,除了一些有特殊商业习惯,或者小额的零售业,经营者可以不提供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其他的都应当提供。如消费者主动索取,则商家必须提供。但是事实上,好多消费者却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式,销售者也形成一个经销习惯:除非是作为报销凭证,否则自己不主动索取(或提供)购物凭证。

  姑且不谈这会导致不法经营者逃避税收征管,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单就消费者利益来讲也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发票、购物凭证是“消费”的证据。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甲认为乙欠其100元钱,那么甲在提出请求时,便有义务提供乙的欠条,或债务产生的原因等证据,否则要承担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败诉,债务得不到清偿,权益得不到维护。购物纠纷也是如此。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嫌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发票,从而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下,有口说不清。因为,没有发票、购物凭证,发生纠纷时,连在这个销售者那里买没买商品、买什么商品都无法证明,因此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了解,当然就很难作出维权的决定。
  
  2、有时购买凭证还具有证明除买卖关系外的其他合同关系的作用。比如有些凭证如车票,不仅记载着运输公司把旅客何时从何地运送到何地的义务,同时还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如果消费者在上车以后觉得反正不会查票了,而丢弃了车票,万一发生了意外事故,而被作为无票乘车处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那岂不是冤枉!不仅仅是车票,还有一些含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商品也是如此。

  因此,购物凭证、消费单据,既是事实法律关系的证据,也是索赔的关键,消费者应当索要并妥善保管,否则便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发现许多商品都附有商品使用说明书,没有附说明书,没有附说明书的也往往在包装上注明。商品说明书都记载着商品的用途,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使用期限、使用和贮藏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该商品的名称、牌号、型号等。这样消费者便可以“按图索骥”,选择自己适用的商品,在购买后再根据说明来正确使用、保管、贮藏商品,这样才能保证商品的使用寿命。

  那么,商品使用说明书难道仅仅只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该商品吗?其实说明书除此之外,还有其法律上的意义。

  首先,作为确定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了生产者负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而事实上商品使用说明书便是生产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事项之一,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比如,羊毛衫上标明含绒量100%,即俗称“纯羊毛”,或者无绳电话说明书上标明“在正常使用无障碍的情况下,2千米内保持通话”等,尽管含绒量50%的也是羊毛衫,在500米内通话也属无绳电话,但只要商家作出这种明示,那么也就应当承担所约定的质量义务(必须保证2千米通过)。如果实际上是混纺的羊毛衫、只超过500米便不能正常通话的无绳电话机,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价、退货等。

        其次,消费者如果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便可能是使用不当,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一般由消费者自负。例如,1993年7月5日,某纸箱厂工人冯某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浴,由于热水器安装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通风不良,缺氧,致其“煤气中毒”,为此花费抢救费、医疗费3000余元,冯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经查,确实是由于使用者未按使用说明书安装导致的事故,因此尽管消费者有损害事实,但由于是“使用不当”造成,厂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要注意商品使用说明书,才能减少非正常使用,延长商品寿命,及时针对商家的明示担保索赔,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特别是一些易燃、剧毒等特殊产品,不要怕操作程序繁琐,应严格遵循商品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避免像本文中这类“洗澡”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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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