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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购物发票须列明细 不能开办公用品大类

发布:2018-09-04 06:07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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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日起购物发票须列明细 不能开办公用品大类

原标题:7月1日起购物发票须列明细,不能再开办公用品大类

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27日讯(记者张隽玮) 7月1日起,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

这项改变,来自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进行计税、退税、抵免等。

按照规定,今后不仅不能按照大类开具发票,即使确实购买了办公用品,也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买了几支写字笔,也要在发票上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由于杜绝了违规空间,税务人士又将之称为“史上最严发票新政”。

如购买方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今后在开具发票时,商家就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备好这些信息。

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如购买方为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因为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当前符合规范的个人抬头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目前,餐饮和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也是税务稽查重点。比如,如果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可以计入福利费;如果有外人参与,则为招待费;如果企业邀请客户、供应商参加会议,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为会议费。

武汉市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有实物报销的单据,要列出实物明细表并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库的实物单据还应附入库单;如果是出租车车票,要注明业务发生时间、起止地点、人物事件等资料,每张出租车票背面需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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