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六:一般要求,兼顾特殊。新《办法》的质量义务规定中,对3类产品共性的质量义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又根据3类产品的特性,单独设条,体现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多项制度保障监管效果。在法律责任中,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公益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
原则七: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新《办法》取消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的质量保证条件,体现简政放权理念。在质量义务中,通过规范原辅材料质量要求、标注标识要求、检查验收记录、双送检制度等方式体现事中、事后监管。在质量监督中,规定了纤维制品的重点区域制度,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开展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提升活动,是监管方式的创新。
致力解决四大现实监管难题
修订的新《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在旧《办法》条文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学生服和纺织面料的监管,兼顾了3个纤维制品监管的共性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体制、企业主体责任、质量诚信制度进行了规定;质量义务中,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企业的质量义务,提炼出共性条款,并对部分产品提出特别要求;质量监督部分,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区域制度,并对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监督责任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义务等进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罚则;附则部分对修订《办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了解释。
新《办法》主要致力于解决四大监管难题:
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修订的新《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防止质量欺诈。纤维成分及含量反映产品的内在特征和价格因素。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修订的新《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三是整治标识乱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代表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了解并最终是否购买的根本依据,更是向消费者给出的庄严承诺。修订的新《办法》突出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
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修订的新《办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服务纤维制品产业发展的立场,发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生产过程的影响力,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提升纤维制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纤维制品质量的提高,促进纤维制品产业结构调整。
七大制度形成监管新格局
纵观整个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终贯穿其中。新《办法》确立的制度有7项:
一是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是遏制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流入校园、宾馆饭店、医院、赈灾救济等集团购买单位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做好学生服质量监管的有力措施。修订的新《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同时,修订的新《办法》还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
二是质量诚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诚信建设制度。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一是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三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修订的新《办法》结合监管实际,一是规定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四是全链条监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将学生服、纺织面料纳入调整范围。通过将纤维与纤维制品监管的有机结合,借鉴天然纤维的监管模式,发挥专业纤检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力度,形成从纤维——纤维制品的“全链条监管”新格局。
五是原料把关制度。修订的新《办法》中要求,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通过对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基本技术要求、纺织面料原辅材料的要求,落实从原料入手把关的监管制度。
六是质量标识制度。发挥纤维制品标识的作用,是修订的新《办法》建立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新《办法》特别强化了生产者标识义务以及学生服使用者的标识验收义务。新《办法》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这些标识的内容全部依据相应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
七是监督检查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一是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的一般性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
相关链接
纤维制品生产企业面临的新规范
新《办法》第二章“质量义务”中规定了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值得相关企业特别关注。
新《办法》对纤维制品原料质量提出要求。新《办法》明确禁止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纺织面料。
生产企业需要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学生服生产企业还需要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