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本是市民看病买药的地方,但有些人却利用药房销售假药谋利。目前,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元、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1600元,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1920,没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2012年下半年,经营药房的郭某从推销员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克痹骨泰胶囊”、“咳喘舒胶囊”两种药品各20盒,后陆续将其中14盒“克痹骨泰胶囊”以每盒17或者18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患有风湿病的吴某等人,将其中19盒“咳喘舒胶囊”以同样价格出售给患有哮喘的病人。经查“克痹骨泰胶囊”、“咳喘舒胶囊”均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某某药业公司未注册登记,且郭某不能提供药品质量保证合同等证明文件。另查明,2011年下半年起,在山七镇经营药房的谢某先后四次从推销员处购进“蛇蚁骨康胶囊”共计40盒,并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等人。后因谢某药房出售的该胶囊价格上涨,吴某持该胶囊外包装盒至郭某药店购买,郭某因店内无此胶囊遂推荐吴某服用“克痹骨泰胶囊”,吴某服用一段时间后感觉身体不适停止服用,并委托郭某代购“蛇蚁骨康胶囊”,郭某委托他人私下从谢某药房购买了五盒出售给吴某。后郭某又持该药外包装从在舒城县城关镇经营药房生意的陈某处进购此胶囊并出售。经查“蛇蚁骨康胶囊”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郭某、谢某、陈某均将该胶囊作为药品对外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谢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三被告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