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姜某懊悔不已,自己已年近六旬,因为利益熏心贪小便宜,结果触犯刑律进了牢房,真是得不偿失。
2015年10月左右,姜某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20件(每件50小包,每小包430克),并置于其实际经营的覃塘镇某日用杂货店、某百货批零部及仓库销售。
同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姜某先后将部分假冒海藻碘盐销售给某小卖部姜某平、蒙某和经营粉摊的张某等人。
同年11月下旬,贵港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分别从被告人姜某、姜某平、蒙某、张某等处查获不合格盐品合计116.1千克。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姜某销售涉案盐品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规定,该批盐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