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药企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表现在生产环节,在事后处理环节中也表现的淋漓尽致。药品安全事件中鲜有药企主动承认错误,更不会因为发现产品存有缺陷而召回,大多数药企采取缄默或者反驳等态度,此种态度就是其不顾消费者利益的本质体现。更有甚者,企业接连发生同一类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把人民生命安全当做儿戏,企业责任感基本为零。
另一方面,药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的责任也不可推卸。我国药监部门多停留在事后监管层面,这一点从媒体曝光药品安全问题之后“相关部门”方才进入就可看出一二。监管最重要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然而国内药监部门的事前不作为直接拖累业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概率的降低。
与此同时,较轻的处罚力度犹如“蜻蜓点水”,对涉事企业的震慑力不足,对其他企业的警示作用更是无从谈起。单一的监管结构势必会造成资源不足、寻租行为等多种不利于药品安全的情况出现,所以新闻媒体及社会群众都应在创造药品安全环境方面发挥更多积极主动作用,为我们大家自己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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