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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黑心商贩被判刑

发布:2016-08-26 16:14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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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生产的豆芽长得“漂亮”些,有个好销路,范某不惜在自家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激素”这种国家明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并把生产出来的“毒豆芽

为了使生产的豆芽长得“漂亮”些,有个好销路,范某不惜在自家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激素”这种国家明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并把生产出来的“毒豆芽”拿到农贸市场上销售。日前,范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8月,范某购买了两台绿色豆芽机用于生产豆芽,为使生产的豆芽有较好的卖相从而增加销售量,范某在明知“无根豆芽素”有毒不能添加到豆芽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8月16日叫其儿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批“无根豆芽素”,用于生产豆芽,并将豆芽拿到农贸市场以每市斤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5月8日,公安民警从范某住处缴获“无根豆芽素”11支,黄豆芽约6斤。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所缴获的“无根豆芽素”、豆芽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阿莫西林、诺氟沙星、头孢氨苄、咪鲜胺等成分;经阳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7种物质均属非食品原料。范某使用“无根豆芽素”累计生产、销售豆芽约4000斤,销售金额约4000元。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范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9月25日,阳春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