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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药物=效果加强?江门这家凉茶店女店主太黑心!

发布:2021-02-27 19:00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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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奇疗效”的凉茶
你喝过吗?
当心!
里面可能违法添加了药品!

凉茶+药物=效果加强?江门这家凉茶店女店主太黑心!

近日,江门市鹤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琼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凉茶+药物=效果加强?江门这家凉茶店女店主太黑心!

被告人宋某琼自2017年12月7日起独自经营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的某凉茶店。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宋某琼为达到增加药效的目的,将感冒药添加进特效感冒凉茶里并对外销售,销售额为20元。同日15时许,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在售凉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店在售的特效感冒茶、化痰止咳茶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属药物)成分。同年5月27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给鹤山市公安局,同年7月23日,宋某琼到鹤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琼主动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对乙酰氨基酚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被告人宋某琼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感冒药(内含对乙酰氨基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宋某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琼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琼是初犯,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又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宋某琼适用缓刑。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被告宋某琼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该罪属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虽然本案的行为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也没有直接的、可见的受害者,但对广大消费者长期的身体健康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其后果不容忽视。因此商家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切勿投机取巧,知假制假,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鹤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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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凉茶+药物=效果加强?江门这家凉茶店女店主太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