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蝇头小利,副食店主销售假盐
2014年元旦前后,陈某从桐柏县平氏镇一黄姓男子处低价购进假冒的平顶山市生产的“绿标”食盐27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并先后3次销售给唐河县湖阳镇的张某(已判刑)经营的副食店。2014年4月3日,唐河县盐业局在张某的副食店检查发现了12箱尚未销售、涉嫌假冒的“绿标”食盐,并予以扣押,提取该食盐的样品400克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经检测,陈某销售的盐为不含碘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同年6月8日陈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湖阳派出所投案。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上述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给猪蹄做“美容”,饭店老板获刑
刘某在唐河县苍台镇经营一家小饭店,主要经营自己制作的烤鸭、卤肉、猪蹄、凉菜等食品。刘某在加工制作猪蹄的过程中,违规使用亚硝酸盐对猪蹄进行漂白后卤制,并对公众销售。2014年11月26日,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唐河县苍台镇对刘某经营的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提取正在销售的猪蹄样品230克送检。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从刘某处提取的猪蹄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67mg/kg。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明芝)12月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新闻发布会。3年来,该院共受理食品安全类犯罪183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占案件总数的52%。
在该院受理的183件食品安全类犯罪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7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6件。目前,已结案163件,其余20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