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龚享福罗婕)钟某收购鲜辣椒后,用硫磺熏蒸制成辣椒干,使其外形饱满亮泽,易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以钟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钟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68000元。
从2014年8月开始,钟某收购鲜辣椒,在赣县王母渡镇桃江村用硫磺熏制辣椒干成品1500余公斤、辣椒干半成品5000余公斤,并进行销售。经鉴定,钟某用硫磺熏制的辣椒干成品二氧化硫含量为0.674g/kg,辣椒干半成品二氧化硫含量为0.745g/kg。上述食品中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值≤0.2g/kg的规定。经鉴定,上述辣椒干成品及半成品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钟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生产辣椒干过程中,使用硫磺熏制辣椒,致使辣椒干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