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27日,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市区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在保定市建华大街保运嘉苑小区加工猪蹄筋时非法添加甲醛,猪蹄筋中甲醛含量为5.3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