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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良心盗挖病死猪肉 黑心汉一审获刑一年

发布:2015-12-23 16:5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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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网襄阳7月28日电 7月27日,从湖北襄阳市襄州法院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襄阳首例盗挖病死猪肉销售案已尘埃落定。襄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国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国在法定期间

人民网襄阳7月28日电 7月27日,从湖北襄阳市襄州法院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襄阳首例盗挖病死猪肉销售案已尘埃落定。襄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国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国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

据悉,该案被告人李某国系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今年1月29日,其听说宜城市某畜牧公司将一批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处理后掩埋在该市马头山山凹处,遂动起了偷挖死猪肉进行异地售卖的歪念头。当日,其便电联表弟章某(另案处理),商议将死猪挖出后出售。次日,二人分别驾驶面包车和三轮车,携带铁锨和刀子等工具来到掩埋处,共挖出46头病死猪,总重1415公斤。1月31日,二人驾驶面包车将猪肉运往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销售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国被当场抓获,涉案面包车及盗挖病死猪肉被当场扣押。经检测:该批猪肉为病死猪,猪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合格。

襄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罪。因被告人李某国在销售病死猪肉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理由,襄州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张广宇 王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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