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前揭发出的馊水油事件,全台除了金马之外全告沦陷,始作俑者地下工厂业者郭烈成,原被屏东地院法官裁定以5万元(新台币,下同)交保,完全背离民众观感,经检方向高雄高分院抗告,发回屏东地院重新裁定羁押禁见。显示台当局对黑心厂商严查严办并未到位,执法机关对食安问题也没有特别提高警觉。
台湾《中华日报》9日社论指出:郭烈成廉价回收馊水油、皮革废油炼制成食用油卖给强冠公司,强冠加工制成猪油贩卖,营销网遍及全台,其行为之恶劣与影响之大可以想见,称之为罪魁祸首不为过。但郭烈成被裁定羁押禁见之前,检方起初仅责令10万元交保,因拒缴保释金而被检方声请羁押,法官又顾念他“筹不出保释金”裁定5万元交保,足见审检初始都轻忽馊水油事件的严重性。
这种轻忽心态不只审检而已。2010年至2011年,郭烈成设在屏东竹田的地下工厂,不断被检举回收废油加工,水沟不时流出恶臭水,但屏东县政府卫生局前后稽查了6次,只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开罚4次罚款6万元。直到民众转向刑事局南部打击犯罪中心检举,全案才告爆发。郭烈成制售馊水油如此嚣张,屏东县卫生局是否应作为而不作为?值得关切。
过去几年来,台当局对于黑心厂商惩处虽一次比一次重,但类似事件仍接二连三的发生,最大原因就是判刑虽重,而罚款不多。举例来说,2011年塑化剂事件,祸首昱伸公司负责人夫妇虽各判15年与12年,并科罚金15万元及12万元,昱伸公司判罚金2400万元,其他被告多处2年以下徒刑;民事责任部分,消基会原提出团体赔偿24亿元,法院却只判赔120万元。
去年10月爆发的黑心油事件,祸首大统长基公司负责人高振利以低价葵花油及棉籽油添加铜叶绿素,冒充进口特级冷压橄榄油,引起轩然大波,彰化县政府开出18亿5000万元裁处书。但今年7月24日,高振利被法院以触犯刑法“商品虚伪标示罪”、“诈欺取财产罪”等罪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另缴罚金3800万元定谳;18亿5000万元的裁处则取消。
台当局为了吓阻黑心厂商,不断提高刑度和罚金,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关键之一是相关法律仍有罅漏。其一、基于一罪不二罚原则,只要刑事部分有罪确定,行政裁罚高额罚款就一笔勾消,使黑心厂商可以继续拥有不法所得;其二、食品犯罪上、中、下游厂商形成庞大的制售网,但刑法共同正犯必须以犯意联结为前提,中、下游厂商可借由没有犯意联结逃避应有的刑事责任,甚至可能经法院认定由加害者变为被害者,不用向消费者负责,还可向上游厂商求偿,个中荒谬不难想见。
今年1月28日,台湾“立法院”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翻修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食品业者掺伪作假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最高为5000万元。但对于获取暴利的黑心厂商仍旧发挥不了吓止作用,除了卫生与司法单位应绷紧神经严查严办之外,同时应再度修法,科以黑心厂商更高的罚金,才能有效遏止黑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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