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私利,叶县黄某父子竟以死猪肉为原料加工黑心食品。日前,叶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分别在平顶山市某地以收购的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检疫的猪肉为原料,从事生产肘花的活动,并多次从叶县城关乡某村村民袁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
病死猪肉用于生产肘花,被告人黄某生产的肘花销售金额经查证共计7150元。去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再次从袁某手中购买病死猪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艳申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