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賣黑心食品 官員要連坐
2014年09月13日 04:10 旺報
記者賴廷恆/台北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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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取自中國百科網)
《宋律》。(取自國立故宮博物院)
漢代以降即規定問題食品傷人命,一律執行死刑。圖為稽查人員至鴨肉業者廚房檢視食材與環境。(本報系資料照片)
餿水油事件讓台灣臉上無光。圖為全國教師工會呼籲全民抵制黑心食品。(本報系資料照片)
消費者須有正確消費的認知。圖為高市議員率支持者拉布條控告強冠。(本報系資料照片)
近日餿水油事件讓全台陷入食品安全風暴,本身為民俗專家、歷史作家的余遠炫感慨之餘,把中國歷代的食安管理,與台灣現況古今對照,發現經濟發達的宋代,政府除透過類似現今「食品GMP協會」的「行會」自律管理把關,並有基層稽查公務員雙管齊下,但「律法重刑約束」才是支撐管理制度的關鍵所在。
余遠炫指出,食安問題在中國自古有之,以農立國的周朝開始形成管理觀念,《禮記.王制》提到「五穀不時、果實未孰(熟)、禽獸魚鱉不中殺」均「不粥於市」,意即五穀蔬果未熟,非允許狩獵期間捕殺的禽鳥動物等肉品,不可拿到市場販售,如有違規須受處罰。顯見周朝人把食安管理當成一種「禮」,未把好關的政府是「失禮」。
販賣腐肉 官員連坐
漢代食安管理重點為肉品安全,尤其規定不得販賣腐敗肉品,違者受處分;官員則有義務把腐肉全部依法銷毀,若查到販賣腐肉,官員要受連坐處分。販賣腐肉導致人生病或死亡,可處徒刑或死刑,相關法規均明訂於漢《二年律令》。
在余遠炫眼中,唐代堪稱古代中國律法最完備,亦為少見的開明時期,唐高宗頒訂的《唐律疏議》,除修正漢代官員的連坐規定,亦加重販賣腐肉者的刑責。明知為腐肉卻不處理,輕者「杖刑」(打屁股90下),販賣致人傷、病,處一年以上流放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絞刑。至於「拿腐肉給老人或小孩吃,則是加重處分,處死刑。」
嚴刑重罰 吃得安心
宋代經濟發達,人口破億,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堪稱最佳見證。余遠炫表示,與唐代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宋律》規定各行業均須加入行會,由行會首領自治把關,食安出事行會也須負責。其餘犯行則延續《唐律》法規實施,之後明、清大體上也都蕭規曹隨。
宋朝時各級政府均設有「監當官」,負責「監稅、監鹽、監酒」,形成一支龐大的財稅、食品安全官僚體系,觸角廣及全國各地鄉鎮,類似於目前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藥稽查大隊」。
對照目前政府稽查人力不足,食安問題層出不窮,余遠炫指出,中國自漢代以降律法即嚴格規定,食品問題傷到人命,一律嚴格執行死刑,「重刑約束」才能對利慾薰心之輩產生嚇阻作用、保障老百姓「吃得安心」。
(旺報)
關鍵字: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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