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中院公开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凉皮凉粉加明矾黑心老板被逮捕
庭审现场
6月8日上午9点,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天邀请了食药监部门、海口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商户、新闻媒体代表等60余人参加旁听。
●被处罚后心存侥幸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开始,吴勇(1959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在海口秀英清花江魔芋凉粉店内,生产加工魔芋、凉粉、凉皮、海蜇丝、米豆腐等食品,并将其生产的食品交由其妻子负责在海玻农贸市场销售。同年5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魔芋凉粉店,对吴勇生产的凉粉、凉皮(黄色)、凉皮(白色)、海蜇丝等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并现场扣押吴勇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荷花牌硫酸铝铵”。
6月10日,秀英区食药监局以吴勇从事凉皮、凉粉、魔芋、海蜇丝等四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依法对吴勇作出了没收违法物品“荷花牌硫酸铝铵”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年9月10日,秀英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吴勇豆腐制品摊位进行检查,并对该摊位销售的凉粉、凉皮(黄色)、凉皮(白色)、海蜇丝等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同时,执法人员将对海口秀英清花江魔芋凉粉店生产的凉皮、凉粉等食品的抽样检验报告送达吴勇妻子,并告知其生产、销售的上述食品中铅含量超标。吴勇在得知结果后,心存侥幸,遂在生产凉皮、凉粉等食品时继续加入食品添加剂明矾(硫酸铝铵)。同年11月19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再次分别对海口秀英清花江魔芋凉粉店及海口秀英吴勇豆腐制品摊位进行检查,再次对吴勇生产、销售的凉皮、凉粉、海蜇丝等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并现场扣押了凉粉、凉皮、苯甲酸钠等物品。
同时,该局将9月10日抽样检验凉皮、凉粉等食品的抽样检验报告送达吴勇签收,并向吴勇下达了停止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加工制作凉粉、凉皮、海蜇丝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1月5日,秀英区食药监局将11月19日抽样检验凉皮、凉粉等食品的抽样检验报告送达吴勇签收。
同年11月26日,秀英区食药监局将吴勇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海口市公安局。同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依法到将吴勇传唤回所接受调查,并于2016年3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黑心老板被逮捕
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5年5月16日从吴勇凉皮作坊处抽样的凉皮中检出铝含量为225mg/kg(标准要求:不得添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粉中检出铝含量为223mg/kg(标准要求:不得添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蜇丝中检出铝含量为459mg/kg(标准要求:≤500mg/kg),检验结论为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2015年9月10日从吴勇凉皮销售摊位处抽样的海蜇丝中检出铝含量为1060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皮(黄)中检出铝含量2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皮(白)中检出铝含量26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粉中检出铝含量22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11月19日从吴勇凉皮销售摊位处抽样的凉粉中未检出铝含量,但检出苯甲酸含量0.03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皮中检出铝含量318mg/kg,苯甲酸含量0.2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吴勇凉皮作坊处抽样的海蜇丝中检出铝含量11156mg/kg,苯甲酸含量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事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据海口中院做出的逮捕决定对被告人吴勇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