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济南8月6日消息(记者柴安东通讯员李小齐)食品、农资、粮食,样样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许多“黑心”业主昧良心赚钱,被工商部门查处。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李华理公布在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农资、粮食市场专项整治情况通报会,公布了食品、农资、粮食违法经营十大案例。
一、菏泽永志奶粉批发二部销售不合格奶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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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局在专项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菏泽永志奶粉批发二部,有销售不合格奶粉重大嫌疑,经依法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库存奶粉抽样检验,发现其中振原牌小宝贝2段奶粉;永智牌婴宝奶粉;合宝牌婴儿奶粉;星球牌婴儿奶粉;星球牌宝宝乐1段婴儿配方奶粉;香雪海牌婴儿奶粉;健鹿牌黄金组合婴儿AD钙铁锌奶粉;塞内牌高钙锌奶粉,8个品牌为不合格奶粉,不合格率为80。其库存8个不合格品牌的奶粉共1819箱,共计货值124846元,实际不合格奶粉货值9987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菏泽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对购买奶粉的受害者给与经济补偿,并没收其库存不合格奶粉,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谢志勇制造假酒案
当事人谢志勇,私自租赁场地,从潍坊某厂购进啤酒,然后换上崂山啤酒标识和瓶盖进行销售。2004年5月14日晚,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工商局对其依法查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假“崂山”牌啤酒商标标识5.5万套,外包装两捆,带“崂山”字样的瓶盖10包,“云门春”牌粮食酒标识3000套,台式电动油墨油印机1台,“崂山”牌啤酒制版一块;无标识且瓶盖上标有“老龙湾矿泉水”酿造的不明液体149捆,每捆9瓶,压盖机两台;已加工好的标识为“崂山啤酒”53捆,每捆9瓶;五征牌农用车一辆,车上装有无标识且瓶盖上标有“老龙湾矿泉水”酿造的不明液体400包,每包9瓶。至案发时,其非法经营额已达3.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潍坊市工商局对谢志勇做出没收侵权商品、侵权工具,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三、郭海潮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4年6月1日晚,根据群众举报,枣庄市工商局台儿庄分局,依法检查台儿庄市郭海潮的门市部,发现其经销的白酒酒名与他人酒类注册商标“老店”极为相似,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543箱白酒进行了查封。后经与枣庄市卉森商标事务所提供“老店”牌白酒商标进行比较确认,当事人经销的白酒侵犯了“老店”牌白酒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枣庄市工商局台儿庄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白酒543箱,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四、丁俊华违法加工病死鸡案
2003年1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乳山市工商局对乳山市商贸城中心市场经营人员丁俊华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丁俊华从2001年7月份就开始利用病死鸡加工烧鸡、白条鸡对外销售,截至被查获时止,共销售加工的烧鸡、白条鸡25000只,销售额125000元,获利2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乳山市工商局依法对现场尚未销售1000只病死鸡予以扣留,责令当事人立即公告收回已出售的病死加工鸡,予以销毁,同时做出没收其违法所得25000元,并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五、青岛市王忠非法加工食品案
当事人王忠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从事肉食品加工销售,为了招徕顾客,违法使用罂粟壳、罂粟仔作为“秘方原材料”制作烤鸭、烤肉,购进工业盐、胭脂红、柠檬黄等违禁物质腌制食品。2004年6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其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国家禁用品罂粟壳、罂粟仔410克,查扣非法加工食品工具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局。
六、泰安市山农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种子案
泰安市山农种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份从兖州兖店育种基地购进“鲁单50”种子2万斤,经该公司自己检测该批“鲁单50”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但其仍销售近5000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2004年3月22日,泰安市工商局泰山分局依法查处此案,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其全部劣质种子,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七、章丘市李俊等六人倒卖伪劣化肥案
当事人李俊、李绪仁、孟令新、李丙春、李方营、张兆同,销售伪劣化肥“嘉吉二铵”使章丘市曹范镇瓦口岭、孟张等村农民的小麦大面积减产,其中李俊致使农民损失367957.1元;李绪仁致使农民损失211173.6元;孟令新致使农民损失73687.5元;李丙春致使农民损失83086元;李方营致使农民损失24897.5元;张兆同致使农民损失20596.8元。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济南市工商局章丘分局将此案移送章丘公安局。
八、临朐县冶源镇畜牧兽医工作站销售假冒兽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