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和瞿某销售有毒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用200粒“敌百虫”与0.1千克白酒和4千克水溶解后涂抹在自家饲养的两头牛身上杀虫,致两头牛中毒而亡。
被告人李某为降低损失,便电话联系贩卖牛肉的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前往收购牛肉,被告人瞿某和黄某闻讯后商议以牛因中毒而亡为由压低价格购买后合伙做生意。
当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来到李某家中经讨价还价后以3200元购买了两头死牛,并就地剥宰成200余斤牛肉。28日上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将牛肉运至平安镇集市上销售,以每斤25至3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康某、毛某、姚某等人,共销售60余斤,收入现金755元,其余为赊账。
当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黄某将剩余牛肉运至西乡县欲销售给牛肉摊贩,因未联系到买家,二人便将牛肉存放至被告人瞿某位于西乡县的家中。29日,瞿某得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其贩卖有毒牛肉一案,便将剩余牛肉赠送给亲戚朋友食用。
经对涉案牛肉抽样检验,每公斤牛肉含“敌百虫”0.48毫克,敌百虫“敌百虫”为有毒物质,属国家颁布的食品常见禁止添加剂名单中的禁用物质。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黄某因病去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瞿某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李某将明知是中毒而死的牛卖给瞿某,瞿某为了牟利而将明知是有毒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所得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猪贩子在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
12月13日,两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在南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案件中,被告张某某、童某某都是集市的生鲜猪肉经营者,他们为牟取利益,在其销售的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来增加猪肉卖相。
“荧光增白剂”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被告张某某、童某某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南郑区检察院在对两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童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中,两被告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起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