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还增加了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保存批发实录的相关规定。此外,对于食品广告,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草案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草案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过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