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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贩收购病死猪肉 加工成捆猪蹄出售

发布:2016-01-07 03:3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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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扬子晚报网3月16日讯(通讯员 金宝 丛兵 记者 高峰)明知生产、销售的病死猪制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然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而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为依法打击危害

扬子晚报网3月16日讯(通讯员 金宝 丛兵 记者 高峰)明知生产、销售的病死猪制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然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而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为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13日,沭阳法院对郁某等10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依法进行集中宣判,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沭阳县境内收购病死猪,并在其位于沭阳县龙庙镇家中加工成精肉,后出售给被告人郁某、徐某等人,涉案金额共计3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郁某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肉存放于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的陈某(已判刑)家冷库内等处,后将病死猪销往外地,涉案金额共计1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期间,郁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于2012年8月8日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郁某仍继续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累计生产、销售病死猪数量达13余吨。
    徐某从郁某、徐某等人处收购病死猪,后将收购的病死猪销售给被告人胡某制作捆蹄,涉案金额共计6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胡某在其位于涟水县境内的家中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肉加工成捆蹄销售给韩某等人,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郁某某等明知郁某、徐某有上述情况,仍分别为其提供屠宰、运输等帮助。其中,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千余元。
    2012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刘某等人手中收购病死猪,并在其位于沭阳县华冲镇的家中加工成精肉,后出售给郁某、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千余元。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被告人黄某加工病死猪肉贩卖,仍多次从被告人赵某等人处收购病死猪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00余元。201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收购病死猪生产食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将沭阳县茆圩乡茆高宝猪场内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0余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等人明知生产、销售的病死猪制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予以生产、销售或为其生产、销售提供帮助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郁某等10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其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分别追缴被告人郁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吴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保障,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警钟长鸣,积极监督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