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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进行子宫切除术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发布:2017-02-01 15:26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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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李婧)女子婚后因病切除部分子宫,离婚时要求丈夫进行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已经审结并执行完毕,法院支持

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 李婧)女子婚后因病切除部分子宫,离婚时要求丈夫进行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已经审结并执行完毕,法院支持了女方的部分要求。

赵刚(化名)与陶梅(化名)于2006年相识,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但是2011年6月陶梅因患病行部分子宫切除术后,双方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

现在赵刚起诉称,2013年以来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陶梅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我生病,已经做了子宫切除术,丧失了生育能力,今后生活困难,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给付我共同财产折价款、收入款、今后生活补助款等53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虽然本案双方婚后感情稳定,但近两年因家庭生活琐事造成双方感情淡漠,且已分居生活,现被告虽表示如财产分割不能达到满意就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病,进行了部分子宫切除术,生育能力受限,今后生活困难,要求给予补偿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判决双方离婚,赵刚应给付陶梅生活补助款30000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

后陶梅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法院已经采取了初步的执行措施,在赵刚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赵刚采取拘留措施,最终赵刚在法院的威慑力下于2015年6月4日让其母亲及朋友将30000元交到法院,本案到此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