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包括:
1、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利润表项目新增“信用减值损失”,用以核算企业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66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19-040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9)。
2019年4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8.63%)秦本军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18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秦本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81,476,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3%,且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应前述提案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后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