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
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
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也就是说,上海的“月经假”已经实施了29年了!
让我们再来看看其他法律法规:
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