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助产机构。落实孕产期保健相关制度和措施,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高风险孕产妇转诊、急救等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院内产科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院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辖区妇幼保健院业务指导与管理;成立院内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预案,建立院内孕产妇救治协作机制,做好高风险孕产妇急救与转诊、会诊工作;完善孕产妇分级管理台帐,将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桂妇儿系统》。
4.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落实高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高风险孕产妇系统管理;履行高风险孕产妇的诊治和转诊职能,及时将危重孕产妇转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参与对县、乡、村级产科、新生儿科技术人员的培训,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5.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主动加强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会诊、转诊;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强化危重临床救治能力;鼓励牵头组建妇幼医联体和产科、儿科专科联盟,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片包干、包干到户”的策略,明确责任片区,定期派员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落实母婴安全相关制度,培训相关技术人员。
2.无条件接受辖区危重孕产妇的会诊、转诊和救治,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指导辖区助产机构的高危孕产妇急救工作。
3.与辖区助产机构建立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急救转诊绿色通道,与辖区助产机构均有明确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优化急救转诊流程,最大限度缩短病人就诊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政府领导下,建立起卫生计生、公安、交通运输、财政、民政等部门危重孕产妇救治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通道顺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母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抢救工作,建立通报约谈制度,推动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助产机构要以法人为母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孕产妇急救小组,促进各项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落实。
(二)建立健全区域联合救治工作机制。
完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危重孕产妇急救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职责任务,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的协调和保障。组建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整合辖区内妇产科、新生儿科、急诊科、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专家开展危重孕产妇联合救治,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成功率。
(三)建设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
加快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产科、儿科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本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完善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
(四)加大母婴安全信息管理力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高风险孕产妇登记、转诊会诊登记、危重抢救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等原始台帐,并设专人进行登记。以《桂妇儿系统》为载体,动态掌握本地产妇分娩、高风险孕产妇、孕产妇死亡等情况。
(五)规范孕期保健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母子手册》,在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实行首诊负责和签约服务制度,规范提供孕产妇健康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孕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
(六)强化培训和宣传工作。
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多层面开展急救业务技术和急救演练等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风险筛查评估、产科救治能力。多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孕产期保健知识,让孕产妇树立高危因素意识,主动接受规范的管理。
(七)加强母婴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以政府绩效考核为抓手,将高风险孕产妇规范管理率、孕产妇死亡率等指标列入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七、质量控制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95%。
指标解释:辖区内孕13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 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孕妇健康管理率≥95%。
指标解释:孕妇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三)孕妇妊娠风险筛查率100%。
指标解释:产检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孕妇占全部产检孕妇的比例。
(四)高风险孕产妇漏筛率≤5%。
指标解释:未筛查出的高风险孕产妇占所有高风险孕产妇的比例。
(五)高风险孕产妇规范管理率100%。
指标解释: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登记和专案管理的高风险孕产妇数占所筛出的高风险孕产妇之比。
八、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