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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发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工作规范(2)

发布:2018-03-14 06:0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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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三、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价,并进行通报。

(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工作督查。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