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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

发布:2016-08-26 16:09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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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淮安市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淮安区人民医院、淮阴区人民医院、洪泽县人民医院、金湖县人民医院、盱眙县人民医院、涟水县人民医院分别为各县(区)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 5 、院内抢救时,由

4、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淮安市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淮安区人民医院、淮阴区人民医院、洪泽县人民医院、金湖县人民医院、盱眙县人民医院、涟水县人民医院分别为各县(区)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

5、院内抢救时,由院内抢救小组组长指挥;请上级急救组织支援时,由上级急救小组成员指导抢救。

四、预案实施

(一)启动条件

当孕产妇出现高危情况,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抢救措施

1、各级医院对每例孕产妇应严密监护,当孕产妇存在高危因素时,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立即执行院内请示报告制度。

2、一旦出现孕产妇危重情况,科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本院急救小组组长,组织实施急救措施。

3、当孕产妇病情危重,本院的急救技术水平和设备不足时,应尽早请求支持。如病情稳定可立即转运;如病情危重不容转诊,则应实施就地抢救。

4、转运孕产妇时,基层医院经治医师须陪同,保持静脉通道畅通,及时向转诊单位告知孕产妇的病情及方位。

5、上级急救组织接到下级医院的请求支援后,应在接到消息后五分钟内组织好本院急救小组成员,备齐必备设备和抢救药品,尽快赶赴现场实施急救。如果下级医院将病人转出,还应准备好推床在急诊室或产科门口等候。

(三)转诊要求

1、按照《淮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指征要求,分级管理所属范围内的孕产妇。

2、严密观察产程,对产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尽早识别,积极处理,出现超出本院处理能力或执业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转院。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苏卫医[2002]51号)要求开展相应级别的手术,如果孕产妇出现异常情况需要进行超出相应执业范围手术时,应在确诊后立即转上级医院实施相应手术。

(2)产后出血

正确统计出血量:a、使用聚血盆测量产后出血量;b、采用称重法、目测法、体积法等计算出血量;c、根据休克指数估计失血量。

休克指数(SI)=脉率/收缩压,正常=0.5

SI=1,失血量为20-30%血容量,失血约1000-1500ml

SI>1,失血量为30-50%血容量,失血约1500-2500ml

根据出血量决定是否转诊:

a、产后出现持续少量阴道出血,应积极查找出血原因,对因治疗,经治疗,无好转的趋向时,立即启动院内急救预案;

b、经院内抢救无效,出血量≥500ml且<800ml,应及时转诊。

c、出血量≥800ml,应在积极补液、抗休克同时,及时请求上级医院支援,实施就地抢救,在病情平稳后转诊。

(3)各二、三级医院接到下级医院转入的孕产妇时,应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化验检查,及时组织抢救,及时启动本院急救预案,不得无故推诿转诊的孕产妇。

(四)急救措施的评估及信息上报

1、抢救结束后,应及时登记抢救经过,随访孕产妇情况,分析、评估抢救措施实施效果。

2、如发生孕产妇死亡,经治医师应立即报告辖区内妇幼保健院(所),逐级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3、各级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应定期对工作质量进行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围产协作组汇报,反馈全市急救预案执行情况。

五、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