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快讯(记者刘清华)近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仓山区众和医院赔偿死者李某的三个儿女及其母亲共计97.9万余元。2012年1月30日,李某在该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后昏迷,后不治身亡。
据了解,李某1983年生,四川省渠县人。2009年,她在福州打工期间认识宋某并同居。2012年1月29日,李某到众和医院待产,次日下午通过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当天傍晚,李某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没有从医院领回女婴宋某甲(化名),宋某甲一直由众和医院抚养。之后,宋某作为女婴的法定监护人,以宋某甲名义将众和医院告上法院。
据查,死者李某的生父下落不明,生母李娜都尚在世。李某在四川还有两个非婚子女,蒋某、蒋某甲(化名)。
期间,众和医院另案起诉宋某,称宋某甲至今仍由众和医院雇请人员看护,李某的遗体一直未处理,要求宋某领回新生女婴,支付医院垫付的新生女婴抚养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众和医院应赔付宋某甲26.58万元,该款由宋某甲法定监护人宋某管理,但要扣除医院抚养宋某甲的费用。众和医院赔付原告蒋某、蒋某甲共计34.94万元,赔付李娜都15.9万元。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众和医院赔偿李某的新生女婴(宋某甲)、蒋某、蒋某甲,以及李娜都等共计97.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