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重要的问题不是确定由谁提供某种服务会更好,而是使未来那个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会“出现”,促进这样的个人或组织出现的制度才是好制度。这样的制度必然是促进竞争的,它的功能是“发现”究竟谁是某项服务的更有效提供者。
一直来,尽管在意图上我们试图确定政府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这一目标总是未能实现,某种程度上,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当政府在某些产品的供给上享有垄断特权之后,就会把越来越多的产品都变成“公共产品”,由自己提供,这样的话,政府的权力相应地不断扩张,法治也将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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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最重要的任务是保证个体发挥才能
法治是法律下的治理,那么怎么才能实现法律下的治理,中央最近一直强调的放权是关键。自由行动是最重要的财产权,放权就是使个体更多地拥有自由行动这种财产权。放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扩大个体行动的空间,二是减少政府自身可以支配的资源。把权力分散到个体,使个体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那么法治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法治最重要的任务是保证个体发挥才能,只要是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个体的行动及其成果都应该受保护。
有些人会问,为什么中国在没有符合经济理论要求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实际上,这要归功于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自由行动的权利受束缚,不能自由地发挥其企业家才能,等于人最重要的权利受到侵犯,这显然是极度缺乏法治的体现,而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中国人自由行动的权利,比如人们可以自由流动,可以自由创业,言论的空间也有相当的扩大,这种权利的恢复明显就是法治的进步。虽然,如土地这样的生产要素没有界定到私人,但自由行动的权利却很大程度上“界定”到私人了,这是更为重要的产权界定,虽然它往往被主流经济学家忽视。“放权”所指的也正是个体获得了这种自由行动的权利,在放权之后,中国人历史上一直不曾被抹杀的商业文化迸发出了巨大能量,经济快速发展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方面个体努力地发挥其才能,另一方面政府也把它掌握的要素推向市场,使个体有机会获得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要素,并且政府也放松了很多领域的管制,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相结合,共同地扩大了个体自由行动的空间,使快速的经济增长得以可能。可见,法治、自由和经济增长是三位一体的。
没有法治的社会就是寻租盛行的社会。当权力过于集中到政府手中或少数人手中时,不仅个人的自由受威胁,而且人们也会被激励去从事寻租活动,从而丧失企业家的创造性。在渐进改革的过程中,在某些领域,政府已经下放了权力,但另外的领域,权力还在扩张,个体的创新、创业的空间在这些领域受到很大的制约。假如不进一步放权,过去的优势可能会变成劣势,陷入杨小凯所说的“后发劣势”中。
法治不可能事先规划,它很大程度上是自发形成的“看不见的文化”,是无数个体行动的产物,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对法治都有点滴的影响。法律不是纸上怎么写,而是心中是否认同,被认同的传统和习俗往往构成现实中运行的法律,它可能会偏离自然正义,这时,需要大众和政治家拿出道德勇气,拒绝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诱惑,使之回到自然正义的轨道,这就是法治的进步。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