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海就
提要
没有法治的社会就是寻租盛行的社会。当权力过于集中到政府手中或少数人手中时,不仅个人的自由受威胁,而且人们也会被激励去从事寻租活动,从而丧失企业家的创造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法治建设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我国一直重视法治建设,但把它提升到全会主题这一高度还是首次,它不仅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顺应,也是今后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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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逐步退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过去几十年之所以取得快速发展,政府主导经济建设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也是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发生变化,从过去的相对短缺到了现在的相对过剩。在短缺时代,政府很容易知道市场缺什么,政府只要去填补这些缺口就可以,如对住房的需求还有不足,那么政府鼓励开发房地产就可以;如对交通、能源的需求还有不足,那么政府就大力投资交通、能源就可以,由于这些供给不足的产品和服务肯定有市场,政府供应这些产品和服务也显得有效率,也就是说,这种效率并非来自于政府很擅长控制成本或发现市场机会,而是来自于短缺本身,短缺掩盖了某些方面的不足。
但是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过剩的年代,不再有某个产业存在整体性的供给不足现象。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依靠各个缝隙产业的扩展、优化来实现整体的提升的阶段,而不像原先那样,存在某个大的空缺,等待政府去填补。这时,不是没有了市场需求,而是政府在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没有能力新创造需求,这时的需求要通过持续的创新去满足,而政府擅长的是大规模供给,是明显有市场的产品的供给,它难以挖掘潜在的需求。
在这一新的背景下,关于未来什么产品有市场的信号不是明摆在那里的,或者说,可以为政府直接察觉的。相反,它需要企业家通过尝试去发现,而这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政府本身就不是以利润为导向,因此政府不仅对市场信号的反应不敏锐,并且也缺乏发现市场机会的动力;不仅如此,创新意味着承担风险,而政府一般追求稳定,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政府这种制度安排也排除了它承担风险的可能。由于政府没有能力像企业家一样通过创新来满足市场需求,在这样一个供给相对饱和的年代中政府逐步退出直接参与经济领域是必然的。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GDP为目标往往会导致执法者缺位,法治难免会被忽视甚至践踏,公平正义也因此得不到保障。有些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目标,虽然在任期内可能会增加当地的经济总量,但由于有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只是体现在漂亮的数字上,而不是体现在财富为百姓所共享上,有些甚至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破坏了公平正义。也就是说,以破坏环境和法治为基础的经济发展,其结果是少数人获得好处,而多数人受损,导致贫富悬殊甚至腐败丛生,这与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初衷是相悖的。
当经济被摆在优先于法治的位置上时,经济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不顾农民利益,大量征地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把土地以优惠的价格出让给企业,降低企业投资门槛,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和普遍的产能过剩。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上马一些完全没有经济效益的形象工程,而资金来源可能是银行贷款,这是目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地方债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健康的经济发展必须要有法治的约束,离开法治的约束,经济发展虽然会一路狂奔,但最终会奔向悬崖。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是最合格的资源配置主体,政府始终存在预算软约束的问题,政府配置资源所凭借的是权力,而不是依据“如何使成本最低、如何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这些市场原则,为了自己的政绩最大化,政府很可能会为了当前的利益牺牲长远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公众的利益,或为了本地的利益牺牲整体的利益,最后让中央买单,或全国百姓买单,即不可避免地发生公地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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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重新审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推进改革,就需要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在古典经济学中,政府和市场被认为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政府做市场没有能力做,也不愿意做的事,这也是一种主流的看法。但是,假如把这种看法放在法治的背景下,我们会发现它距离法治的要求还是有差距,因为它预设了一个事先就知道什么是市场有能力做,愿意做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在实践中,政府往往就会充当起这个决定市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角色,从而导致政府权力扩大,职能难以得到转换,最终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错位,法治进步受阻。因此,法治要求我们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些经济学把政府和市场分开,假设有一个独立于市场的政府,或者说政府是处在这个市场之外的,政府的功能就是去做市场不愿意做的事和没有能力做到的事。但事实上,政府并不独立于市场之外。在市场中,有各种各样的组织,除了政府外,还有企业、家庭、各种协会、商会、公益组织等等,从地位上说,政府并不凌驾于它们之上。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其他各个主体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与法律,政府不拥有不遵守这些法律的特权。
市场失灵是对市场概念的滥用。市场是各种组织互动的产物,那么市场失灵的真实含义应该是这个互动机制失灵,或者说这个互动机制没有发挥作用,而不是独立于政府的那部分失灵了。
市场失灵概念预设了一个没有失灵的理想状态,把现实和这个完美状态对比,然后说现实失灵了。我们知道在现实中,没有完美状态,市场是一个过程,不断地纠正错误的过程,假如政府存在排他性的特权,这个自发的纠错过程就不会出现,从而导致真正的市场失灵,计划经济的失败是市场失灵的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政府的补贴和保护所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也是同样的例子。
很多经济学家喜欢划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然后人为地确定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私人来提供私人产品,这就相当于赋予政府一项排他性的特权,这与法治的要求也是不符的。一种产品由谁提供,应当由市场竞争说了算,如政府比市场更有效率地提供该项产品,政府自然就拥有了该项职能。关键是如何促进市场治理的改善,尽可能为我们提供又多又好的产品。
可见,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改善作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各个主体的行动基础的制度,使它能更好地通过竞争,发挥激励功能和协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