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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二审 加强对中医药监督管理

发布:2016-09-01 11:12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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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标题:中医药法草案二审加强对中医药监督管理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马海燕郭金超梁晓辉)中医药法草案29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

  原标题:中医药法草案二审 加强对中医药监督管理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 梁晓辉)中医药法草案29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中药材种植养殖、流通使用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中药制剂配制等的监督管理。

  对中药材种植养殖,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所谓“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对于中药材流通领域,草案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

  同时,草案明确“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医药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委托配置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置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传统中药资源,草案规定“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这里的“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对于颇受关注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草案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应当“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