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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专家解析新实施的《中医药法》

发布:2017-08-14 06:15 | 来源:新闻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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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施行了。记者近日走访市卫计委相关中医药专家,通过专家视角了解新出台的《中医药法》带来的种种变化。

  据了解,中医药立法原则是站在国家和中华民族的高度,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突出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立法宗旨;同时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针对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注重创新,力求有所突破,以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发展中医药各方面的责任。

  市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肖波按照国家立法原则解读: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肖波谈及,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肖波补充道,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提高中医药行业服务标准,做到有奖有罚,加大处罚力度,也是《中医药法》值得关注的地方。”肖波强调。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