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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临沂莒南县中医院通信基站为何非法运行十余年?

发布:2016-04-28 16:0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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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山东莒南县中医院通信基站为何非法运行十余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山东省环保厅2016年3月29日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公示,山东省波尔辐射环境技术中心出具报告:通信基站正常运行情况下,距1幅发射天线23.4米处产生的功率密度为0.08W/㎡,构成辐射超标区,基站在天线辐射安全距离构成的辐射超标区内均无环境敏感目标。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环境评价标准0.08W/㎡,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而山东莒南县中医院移动通信基站辐射天线为9幅,辐射强度为9倍,辐射天线距离病房楼面仅有2米,离地面高度也仅有10余米,距离学校仅有3米,莒南县中医院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已经极为严重。

通信基站建在有数百名医护人员、病人的莒南县中医院,一墙之隔就是有4000余名教职工、幼儿、小学生的莒南县实验幼儿园、莒南县第四小学。

通信基站直接建在医院门诊楼上,与近在咫尺的医护人员、门诊病人、住院病人亲密接触、朝夕相处,本想求医问药的病人,在此遭到电磁辐射再次伤害。超标辐射时时刻刻在伤害着缺乏抵抗能力的病人、医护人员,他们的健康分分秒秒在流逝。

通信基站发射天线3米外就是莒南县第四小学数千名教师、小学生上体育课的运动场、教室、办公室。上课期间,教师和幼小的儿童毫无保护的、直接的、近距离的、长时间的暴露在通信基站9幅天线强大超标辐射中。当你读到这些文字的时候,无辜的孩子们,仍然在持续遭受着这样噩梦般的伤害,却浑然不知,笑容依然如花般的灿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通信基站设施的新建、扩建,必须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通信基站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已建成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恢复原状。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责令限期拆除。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企业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民用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要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支付使用费。莒南县中医院究竟得到通信公司多少钱呢?此项帐务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

山东莒南县移动通讯公司为一己私利,在校、幼儿园、医院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违法设置通信基站,置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 。

莒南县中医院贪图蝇头小利,置数百医护人员、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损人未必利己。

山东省波尔辐射环境技术中心弄虚作假,肆意妄为,出具虚假报告,完全无视辐射超标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存在。

政府主管部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视法规政策如儿戏,保护部门利益,违法乱纪损人利己。

请问∶莒南县中医院通信基站是如何建成、运行十余年的?通信基站是否为违法建筑?环评是如何做到达标的?谁应为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相关部门的人性呢?党性原则呢?法律呢?职责呢?是谁还在掩盖真相,保护污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