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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

发布:2015-10-02 01:1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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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

  本报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王开广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下称“新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调整范围,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提高财产罚额度,罚款最高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0倍;强化资格罚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食品安全连带责任;明确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新法还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贡献褒奖制度,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