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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广角】隐性职业病调查

发布:2015-12-22 09:2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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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广角】隐性职业病调查,

12月3日,国家卫计委通报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在近3万职业病例中,除了占比近九成的职业性尘肺病之外,还有一成多的其他职业病例。

过往媒体报道中,尘肺病由于在职业病中占比较高,几乎成了职业病代名词。事实上,尘肺病只是2013年国家卫计委等4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大类中的第1类第1小项,若以包含的具体病种来说,尘肺病只涉及13种,而整个职业病种共有132种。

这些非尘肺病职业病患者,社会关注度相对较少。对患者个人而言,其它职业病带来的痛苦并不轻。

职业病衍生问题严重

报告显示,除职业性尘肺病之外,还有其它职业病3099例,其中:各类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职业性肿瘤119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80例,职业性传染病427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43例,职业性皮肤病109例,职业性眼病55例,其它职业病18例。

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长期从事一线临床工作的邹建芳主任医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一些职业病患者可能比尘肺病患者更为痛苦,因为前者受到的打击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对于中毒病人来说,某些职业性化学中毒,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出现问题,长期慢性中毒,还可能影响性功能,与此同时,病人的社会交往能力也将受到打击,最终破坏家庭和社会关系。

“据调查统计,在相同伤残级别情况下,中毒病人比尘肺病人的生活质量还要差。”邹建芳指出,前者在精神层面上经受摧残更大,会承受更多痛苦。“但一般来讲,我们现在还是只关注躯体方面的。”

除尘肺病之外的职业病中,噪声聋是病例较多的一种,在880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有825例都是噪声聋病例。职业性噪声聋是指人体听觉器官受到噪音的长期慢性影响,导致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

噪声聋是不可逆的永久性听力损伤,一般不能治愈,除听觉系统外,对人体神经、心血管、内分泌、消化系统等多个系统都可造成危害,语言能力也会下降,暴躁易怒。生活中常见的建筑行业、纺织行业、汽车加工制造业等行业都是噪声危害较大的行业。“但家属往往只是把他们当做‘耳背、闹小孩子脾气’,疏于诊断治疗。”有耳鼻喉科医生如是表示。

邹建芳介绍,该院曾有一位噪声聋患者,是一个老人。由于听力有限,没办法跟人交流,即便和子女也很少沟通。“基本上就是抑郁症的表征。”邹建芳表示,像诸如噪声聋、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给患者带来躯体痛苦的同时,还会引发其它心理、社会问题等。

隐瞒和防护缺失是主因

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新《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34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企业漠视职业病防治,并未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比如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不予注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当多的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侵害。另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健康保护,不给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故意隐瞒职业危害,甚至隐瞒岗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真相。

这样的隐瞒甚至包括了应有的体检,由于采取团体体检,即使职工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被查出疑似职业病后,部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把结果告知工人。这种情况下,工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得病。

职工自身对职业病缺少关注,忽略职业病危害也是导致职业病防治难的原因。邹建芳介绍,以噪声聋为例,部分病人不来诊断,是因为觉得听不清甚至听不见,并非特别严重的问题,有的病人直到聋得很厉害了才来诊断,但为时已晚。

有些工人即使怀疑自己得病,因为要生存,为了工作,有时并不愿诊断,还有些人觉得自己还年轻,身体扛得住。邹建芳表示,即便到了诊断过程,也会被掺杂进一些复杂因素,使得一些诊断结果,并不见得符合医学观点。

邹建芳还特别指出,近几年对尘肺病关注度较高是因为发现病例较多。对职业性中毒等部分职业病来说,更可怕的还是隐性病患。事实上,职业病的报告在整个职业病的领域里面只是冰山一角,很多潜在职业病没有被诊断并报告出来,这使得“冰山之下”的病患难以得到及时救治。“有的病人得了中毒性脑病,但就诊时却到了神经科,医生对这个专业也不了解,病人也就无从知道。”

“隐性中毒不好讲,所以大家关注相对较少,除非出现大规模群体性急性中毒,但实际上隐性中毒对病人生活影响非常大,经济负担也会很重。”邹建芳说。

监管力度正在加大

事实上,针对职业病,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等,也有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通则》等相关规范,基本上形成了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但这一体系在执行时还有诸多困难。“在执行层面,法律实施状况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法律手段仍然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说,他曾从事职工职业病方面的维权工作。王飞坦言,目前职工在职业病维权方面,仍存在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的问题。

首先,按照相关规定,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单位出具职业史、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等材料。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通常会百般刁难、阻挠,故意不出具材料,导致很多职工维权的第一道门槛就迈不过去。

其次,职业病维权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整个程序走下来,职工三五年都不一定能拿到赔偿。

第三,取证难。职业病患者大多为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大多数没签劳动合同,加之流动性较大,取证困难。即便遭受侵害,很多人也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而言,王飞建议完善现有的先行支付制度,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前移,改为只要确诊为职业病,职工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避免职工家庭被漫长的维权过程拖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