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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病亡 保险拒赔二审胜诉 获赔6万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A204 州市新闻

发布:2015-12-16 19:5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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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曾于5月15日对《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未赔偿,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进行报道,近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二审审理,死者家属终于获得了6万元赔偿金。 家住玉溪市易门县的张女士,在其女儿6个月大时为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疾病保险,在去年7月1日,刚满

本报曾于5月15日对《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未赔偿,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进行报道,近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二审审理,死者家属终于获得了6万元赔偿金。

家住玉溪市易门县的张女士,在其女儿6个月大时为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疾病保险,在去年7月1日,刚满一岁的女儿因病死亡。张女士于是向投保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申请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向其下发的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身故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张女士的女儿出生后多次住院,在投保前已确诊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且进行过手术治疗,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其女儿身体情况试询问时,张女士仅告知了其女儿因黄疸在昆明住院,而未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的事实。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女儿的身体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故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代理此案的二审。她提出:自己当时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女儿因黄疸住院后,但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要求自己提供病历底料,也没有对病情进行仔细询问,保险单上的打钩项目均是由保险业务员填写,自己仅是签字而已。

师伟认为:“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公司所提问的范围进行如实回答,对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陈述,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仔细询问,不是张女士没有如实告知。”

玉溪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孙某询问张女士女儿的身体情况如何,张女士告知因黄疸在昆明住院,之后孙某在健康告知书状况项上全部勾选为否,这是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行为。业务员只是象征性地询问身体是否健康,并未就健康告知书中的事项逐一进行询问,也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提示和说明,对此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张女士的女儿身体状况详细询问,不能认为保险人已经进行详细询问,所填写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判决撤销易门县法院的判决,判决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张女士及其丈夫保险金6万元。

律师提醒

律师师伟表示,人身保险的确能为投保人带来益处,有效弥补被保险人因身故、残疾或意外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应该仔细询问投保人,而不是拘泥于格式条款中的单纯打钩、打叉。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如果仔细询问张女士女儿的病情就不会产生此类纠纷,多一份细心,少一起纠纷。 首席记者 李继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