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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新增32特殊疾病

发布:2015-09-27 04:1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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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通知》,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患门诊47种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通知》,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患门诊47种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通知》要求,各市在之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等15个门诊特殊疾病统一纳入门诊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门诊疾病的保障范围,将癫痫、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2个特殊病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根据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逐步将成年人门诊普通疾病纳入报销范围。对学生儿童在患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营养性贫血等10个门诊疾病统一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并逐步将门诊普通疾病也应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来确定。《通知》强调,全省各统筹地区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参保居民可根据居住地等情况就近选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居民医保门诊可报销疾病

  现有的15种门诊特殊疾病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糖尿病5.原发性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

  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

  10种学生儿童门诊疾病

  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

  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新增32种门诊特殊疾病

  1.癫痫2.慢性心功能不全3.帕金森氏病4.类风湿性关节炎5.慢性支气管炎6.甲状腺功能亢进7.肺源性心脏病8.心脏起搏器术后9.慢性肾小球肾炎10.肾病综合征11.肺气肿1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3.慢性肾盂肾炎14.慢性胆囊炎15.心肌病16.脉管炎

  17.慢性阻塞性肺病18.运动神经元病19.风湿性心脏病20.高脂蛋白血症21.胃和十二指肠溃疡22.粒细胞缺乏症23.硬皮病24.银屑病25.皮肌炎26.视神经萎缩27.慢性肾功能不全28.慢性骨髓炎29.甲状腺功能减退30.股骨头坏死31.血友病32.支气管哮喘

  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将可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这三种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近日,我省出台文件,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实现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有效衔接。

  流动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据了解,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实现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有效衔接。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可相互转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实际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由各市测算后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市要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随之划转或一次性支付。

  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的,要按照参保年度转移,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转入地财政负担。

  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将来能直接结算为解决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对我省各地因退休、异地工作、探亲等原因,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患病住院享受居住地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再不需要回参保地报销。

  而对于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省人社厅要求,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登记手续,并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为其发放具有异地就医标识的诊疗证或IC卡(或直接使用参保地IC卡),纳入就医服务管理范围。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王佳柯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