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 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 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各相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省级响应措施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省内各类应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