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日召开吹风会通报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情况。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绝大多数省份设立了配套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已全面建立。
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少数群众在罹患重大疾病和急危重伤病时,因为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为解决患者的医疗救助问题,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解决了医院和患者在高昂急救费用问题上的后顾之忧。“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讲,医院不能拒绝患者,但医院也要考虑到自己的成本问题。”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罗礼生表示,整个卫生系统的公益性压力是非常大的,“三先一后”的制度出台后,来就医的患者不能拒绝,各医院必须及时抢救救治,但费用没有来源,医院救治费用欠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过,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部门沟通不畅,基金管理水平不高等。
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周军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沟通和管理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在认定身份和支付能力上存在困难,患者到底有没有支付能力需要民政部门出证明,有时候民政部门也挺难拿出这个证明”。
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李大川也表示,卫计委将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衔接,与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做好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同时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急救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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