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闫妍 通讯员 赵俊杰 王超)近日,我市出台并开始实施《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4年9月,我市制定下发了《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季度审批发放救助金。2014年第四季度共计救助重特大疾病患者287人,发放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129万元。2015年全年共计救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800人,发放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215万元。结合《暂行办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我市修订了《暂行办法》,及时出台了《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于近日实施。
新的《实施办法》提高了救助标准并实施分类救助。新的《实施办法》的救助标准为:经各项保险报销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60%、70%和100%4个档次进行救助。市级民政部门对经过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进行补充救助:(1)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70%标准救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4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